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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受害人需要出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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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敲詐勒索罪受害人需要出庭嗎?

敲詐勒索罪受害人需要出庭嗎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受害人是否需要出庭,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在我國現有的司法制度上並沒有將其明確爲當事人,而作爲當事人是必須和有必要出庭的。不過,被害人的身份仍然具有雙重性,不僅是輔助控訴人,還是證人,是有出庭的必要性的。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條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查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敲詐勒索罪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嗎?

敲詐勒索罪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是: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

(三)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

(四)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爲造成的;

(五)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三、敲詐勒索案開庭後一審的審理結果有哪些?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總的來說,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受害人是案件當事人,但在司法實踐中,除非受害人因爲身體原因沒辦法出庭,大多數的情況下受害人都會出庭參與庭審,雖然敲詐勒索罪是公訴案件,但受害人本身也是輔助控訴人,受害人的證言是可以作爲證據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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