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速裁程序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當事人對案件適用法律沒有爭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
(五)嫌疑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事訴訟簡易程序與速裁程序的區別有哪些
1、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而速裁程序,只能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應當當庭宣判。
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三、哪些刑事案件不能用速裁程序審理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或者適用速裁程序有異議的;
(五)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
綜上所述,在刑事案件中,只有同時滿足以上要求才能用速裁程序審理,比如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但是犯罪嫌疑人不同意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法院也不能啓用速裁程序。在司法實踐中,用速裁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比較少,大多都是用普通程序審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