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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既遂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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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既遂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一、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既遂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可以透過報警方式追究責任。

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國家機關製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其在社會的一定領域、一定方面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爲,都會影響其正常管理活動,損害其名譽,從而破壞社會管理秩序。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公文、證件、印章,且僅限於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和印章。所謂公文,一般是指國家機關製作的,用以聯繫事務、指導工作、處理問題的書面檔案,如命令、指示、決定、通知、函電等。

所謂證件,是指國家機關製作、頒發的,用以證明身份、職務、權利義務關係或其他有關事實的憑證,如結婚證、工作證、學生證、護照、戶口遷移證、營業執照、駕駛證等。

所謂印章,是指國家機關刻制的以文字與圖記表明主體同一性的公章或專用章,他們是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符號和標記,公文在加蓋公章後始能生效。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爲。

所謂僞造,是指無權制作者製作假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證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種假的公文、證件和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證件或印章的情況下而模仿其特徵而複印、僞造另一假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包括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僞造或製作,又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經批准而擅自制造。

所謂變造,則是對真實的公文、證件或印章利用塗改、擦消、拼接等方法進行加工、改制,以改變其真實內容。所謂買賣,即對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印章實行有償轉讓,包括購買和銷售兩種行爲。至於買賣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僞造或者變造的。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往主觀方面只能出於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如行爲人盜竊某甲的手提包,意圖偷竊錢財,沒想到包中裝有某甲單位的公文及甲的證件。如此,行爲人只構成盜竊罪,不構成本罪。

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夠是出於直接故意的行爲,主體指的是一般的主體,客體方面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以及信譽,客觀方面表現爲進行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爲。生活中發現行爲人涉嫌此罪,可以直接向警方報警,從而來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