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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告可否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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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告可否是公司?

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告可否是公司?

刑事自訴案件的主體不可以是公司和單位,主要有責任能力的公民的權益收到侵害都可以成爲自訴主體,單位作爲刑事案件被告,刑法有明確的規定。通常不可以,被害人。被害人是遭受犯罪行爲直接侵害的人,是犯罪行爲的直接受害者,即被害人依法享有並受到法律保護的正當權利或利益遭受犯罪行爲的直接侵害。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刑事自訴案件找不到被告人的,法院會對被告人進行傳喚,如果經傳喚不出庭的,法院會作出缺席判決。如果被告已經簽收法院傳票的,被告缺席不影響法院審理,可以缺席判決。被告不簽收傳票或者被告無法尋找的,法院可以在報紙或法院公共告示欄張貼公共告示送達,到期後視爲被告已簽收。

二、刑事案件的流程有什麼?

一般刑事案件從最初的立案到最終審判結果的確定,大致要經過三個階段,分別是公安機關主要負責的偵查階段、人民檢察院負責的審查起訴階段以及最終人民法院負責的審判階段。

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本身情況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採取相應的偵查手段以明確案件的基本事實,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後,由公安機關撰寫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案件進入檢察院以後,檢察院須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在該階段,檢察院的工作重心繫在於透過審覈案卷材料是否充分、確實,證據是否確鑿以明確是否應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檢察院經審查後確定案件材料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應立即將案件移送法院提起公訴,最終由法院確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觸犯何種罪名以及應當給予何種刑罰。

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告不可以是公司,處理一般的刑事案件時,主要分爲三個步驟,第一個步驟是公安機關進行的偵查階段,主要調查案件的基本情況,收集證據;第二個階段是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整理證據,起訴犯罪嫌疑人;最後一個階段是人民法院的審判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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