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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與罰金的關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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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與罰金的關係是什麼

一、減刑的罰金與判決書的關係是什麼

罰金是指強制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我國對減刑有相關規定,並不是因爲罰金未交而不給予減刑。罰金只是屬於刑法裏的一種,是受罰人必須繳納的。罪犯積極執行財產刑和履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的,可視爲有認罪悔罪表現,在減刑、假釋時可以從寬掌握;確有執行、履行能力而不執行、不履行的,在減刑、假釋時應當從嚴掌握。

二、沒有能力交罰金的怎麼辦

根據《刑法》第53條的規定,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的規定: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災、水災、地震等災禍而喪失財產;罪犯因重病、傷殘等而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撫養的近親屬患有重病,需支付鉅額醫藥費等,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形。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親屬或者犯罪單位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審查以後,根據實際情況,裁定減少或者免除應當繳納的罰金數額。

三、減刑的適用情形

《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因此,罰金與減刑之間並無必然的聯繫,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會對減刑幅度產生消極影響,罰金的繳納可作爲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罰金繳納體現了犯罪人的主觀認識程度以及認罪表現,所以罪犯應當及時繳納罰金珍惜減刑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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