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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筆跡鑑定的具體流程是什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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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的筆跡鑑定的具體流程是什麼樣?

法院的筆跡鑑定的具體流程是什麼樣?

1、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2、申請鑑定時,要預交鑑定費用,並提供相關材料。

3、當事人申請鑑定經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指定。

4、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5、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透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爲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二、關於筆跡鑑定的要求有哪些?

1、需要有檢材

2、需要樣本,如:書寫人同年或相近年份、年代的真實筆跡樣本若干份,對數量沒有具體要求,一般3-5份左右,只要特徵反映充分就可以作爲樣本比對材料。

3、司法鑑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鑑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的,經向委託人說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複雜、疑難案件的鑑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鑑定機構負責人批准,並徵得委託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

綜上所述,通常情況下法院申請筆跡鑑定需要在舉證期限內提出,舉證期限可以由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並經法院批准,筆跡鑑定結果要具有法定效力,符合鑑定條件的專業鑑定機構同樣重要,如果選擇的鑑定機構是由法院指定的,鑑定結論就容易被法院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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