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僞造居民身份證件罪定性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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僞造居民身份證件罪定性標準是什麼?

一、僞造居民身份證件罪定性標準是什麼?

僞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應當立案。本罪是行爲犯,只要行爲人實施了僞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爲,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相應的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相應的權利。

僞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相應的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買賣僞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覈准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國家機關的其他公文、證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僞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居民身份證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僞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爲。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有居民身份證製作權的人制造虛假的居民身份證是否構成本罪,應做進一步分析。有居民身份證製作權的人在其職權的範圍內,經過合法手續製作居民身份證的,即使內容虛假與真實情況不符,仍不失爲真身份證,因而不屬僞造、變造;但如果這類人員超越自己的職務範圍,違反有關程序製作居民身份證即屬“僞造”。

例如,不經主管領導批准開啟機器,製造沒有合法手續的記載虛假內容的身份證,即屬此類情形,對此種情形的行爲人應予以追究刑事責任,因爲行爲人雖有製造居民身份證的職權,但超越職權範圍對其則不再具有行使該項職權的權力。由於行爲人具有製造居民身份證的方便條件,因而手段隱密,不易發覺,其主觀惡性更爲惡劣。行爲人行爲的社會危害性更嚴重。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僞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爲而實施該行爲,並希望將意欲僞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僞造、變造出來。

對於僞造居民身份證件罪是有明確的立案標準的,對於僞造居民身份證件罪,是至少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僞造居民身份證罪是行爲犯,只要行爲人實施了僞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爲,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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