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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詐騙罪醫保卡還能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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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詐騙罪醫保卡還能用嗎?

一、構成詐騙罪醫保卡還能用嗎

詐騙罪醫保卡還能用。

社會醫療保險卡,簡稱醫療保險卡或醫保卡,是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專用卡,以個人身份證爲識別碼,儲存記載着個人身份證號碼、姓名、性別以及帳戶金的撥付、消費情況等詳細資料資訊。

醫保卡由當地指定代理銀行承辦,是銀行多功能借計卡的一種。參保單位繳費後,地方醫療保險事業部門在月底將個人帳戶金部分委託銀行撥付到參保職工個人醫保卡上。

二、醫保卡(社保卡)怎樣使用屬於違法

1、 冒名使用:採用冒名就醫購藥等虛假手段,騙取基金。

2、僞造病歷、票據:僞造或者使用虛假病歷、處方、檢查化驗報告單、疾病診斷證明等醫療文書和醫療費票據。

3、倒賣藥品:採用轉手倒賣藥品等手段套取基金,非法牟利或不當得利。

4、 違規借予他人:將本人社保卡違規給他人、定點單位、其他單位使用,造成基金損失。

5、超量開取:參保人員使用社保卡重複、超量開取治療心腦血管病、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壓、關節炎等疾病藥品,提供給家人、朋友使用。

三、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爲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首先,行爲人實施了欺詐行爲。欺詐行爲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爲。欺詐行爲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爲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

其次,欺詐行爲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爲人的欺詐行爲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爲的成立。在欺詐行爲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爲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欺詐行爲的對方只要求是具有處分財產的權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財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人。

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爲與處分意思,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爲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處分財產表現爲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爲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行爲人實施欺詐行爲,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爲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爲,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盜竊罪。

最後,欺詐行爲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爲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詐騙罪並不限於騙取有體物,還包括騙取無形物與財產性利益。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構成刑事犯罪對於醫保卡的使用是沒有任何關係的,但如果犯罪人員在服刑期間,對於國家所給予的福利將會停止,只有服刑完成了之後待遇纔會恢復,所以,只要構成犯罪就會承擔起法律的責任,在犯了錯之後主動的認錯,那麼纔會有被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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