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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口頭證據能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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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口頭證據能贏嗎?

一、打官司口頭證據能贏嗎?

是否能贏是需要結合實際情況決定的。證據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透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纔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二、哪些內容可以作爲證據提交?

1、書證、物證是以物品或者文字爲表現形式的實物證據。物證是用於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爲和有關犯罪情節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檔案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進行聯絡的往來書信;貪污犯罪分子塗改的單據、賬本等。物證的特點是,不具有任何主觀的東西,而只以其客觀存在來證明案件的事實。對物證必須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證的原有的形態。如果不能保持原來形態或者物證有可能滅失的,行政機關必須採取措施予以保全。

2、證人證言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就其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作的陳述。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刑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作證規定了義務,即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不能隨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處罰的法律中規定,在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這是因爲,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必須以事實爲根據。因此,在行政機關調查時,被調查人必須據實陳述所瞭解的真實情況,不作僞證。

3、當事人的陳述是指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所作的關於案件真實情況的敘述和承認。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因此,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行政機關必須認真聽取,並製作詢問筆錄;同時,行政機關對於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成立的,才能作爲行政處罰的證據。

“被害人陳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爲侵害的人,就受害情況及案件的有關其他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所作陳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爲向司法機關所作的供述,或稱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認自己有犯罪行爲或者承認犯罪,但認爲應當減輕處罰、免除處罰所作的辯解。

4、視聽資料是指能夠作爲證據的錄音、錄像、電腦儲存的數據等,是一種被固定、被保全的證據。它比較可靠,更接近於真實情況。但是視聽資料必須經過審查,才能認定作爲證據。

5、鑑定意見是鑑定人運用自己具有的專門知識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所進行的分析、鑑別和判斷。它是一種獨立的證據。如法醫鑑定、指紋鑑定、化學物品鑑定、精神病鑑定等。

6、現場筆錄是書證的一種,是指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在現場,對當場實施行政處罰的現場情況的記錄。如交通民警對違反交通管理的司機進行罰款,交通民警開具的罰款單據。又如工商管理人員對這反工商管理的個體商販進行處罰時,現場記明其違法事實、沒收商販的違法物品的數量、質量等情況。現場筆錄上應當有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的簽名。現場筆錄可以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行政訴訟法將其規定爲一種獨立的證據,以防止在訴訟中出現“事出有因,查無實據”的情況。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或者專門人員爲了解案件的事實,對事實發生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驗、檢查。如查處非法出版物,執法人員對該出版物的印刷場所進行勘驗、檢查,對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進行勘驗、檢查等。勘驗應當製作筆錄,勘驗筆錄是對客觀事實的反映,能夠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是一種獨立的證據。

在日常的工作生活當中如果雙方就是否產生了糾紛有異議的,並且透過協商的方式沒有辦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就只能透過起訴的方式去解決了,這也是我們常說的打官司的情況。打官司最重要的就是雙方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給到法院進行相應的審理,如果僅僅是口頭的證據,那麼勝訴的機率是比較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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