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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戶盜竊金額立案標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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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戶盜竊金額立案標準有哪些

一、入戶盜竊金額立案標準有哪些

根據《公安部關於修改盜竊案件立案統計辦法的通知》對立案標準的規定:公安機關凡接到報警的盜竊案件,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應受理、登記並認真查處。其中達到當地規定的盜竊犯罪數額標準的,立爲刑事案件;撬門破窗人室盜竊的,扒竊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攜帶凶器盜竊的,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立爲刑事案件;明顯是慣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雖未達到規定的數額標準但情節或者後果比較嚴重的,也立爲刑事案件;其餘作爲治安案件查處,經過工作發現構成刑事案件的,應及時立爲刑事案件。盜竊數額在2000元以上的,或雖不足2000元但情節或後果嚴重的,立爲重大案件;盜竊數額在20000元以上的,或雖不足20000元但情節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立爲特大案件。個人詐騙和搶奪公私財物的案件,參照上述立案標準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執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第六條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二、盜竊罪和侵佔罪的區別

區分盜竊罪與侵佔罪的關鍵,在於判斷作爲犯罪對象的財物是否脫離佔有以及由誰佔有。行爲人不可能盜竊自己事實上佔有的財物,對自己事實上已經佔有的財物只能成立侵佔罪。侵佔罪的特點是將自己佔有的財產不法轉變爲所有,因此,只要某種佔有具有被處分的可能性,便屬於侵佔罪中的代爲保管,即佔有。從客觀上說,佔有是指事實上的支配(與非法佔有目的中的佔有不是等同概念),不僅包括物理支配範圍內的支配,而且包括社會觀念上可以推知財物的支配人的狀態。

盜竊罪和侵佔罪的不同之處爲是否有在事實上佔用該物品,盜竊罪是事實上沒有佔用透過不合法的手段變爲自身所有,而侵佔罪是指將自己佔用的財產透過不合法的手段變爲自身所有。但兩者實質上都不法侵佔了不屬於自身的物品,只是兩者運用的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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