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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逃罪的犯罪對象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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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脫逃罪的犯罪對象是什麼?

脫逃罪的犯罪對象是什麼?

脫逃罪的客體要件是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所以脫逃罪的犯罪對象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進行拘留、逮捕、羈押、監管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施加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強制措施,是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秩序,同犯罪作鬥爭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司法機關司法活動正常進行的必要環節。接受司法機關依法對其所採取羈押、監管,是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必須遵守的義務。如其不遵守義務而脫逃,就直接破壞了司法機關的監管秩序,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活動。

二、脫逃罪的認定要注意哪些事項?

1、本罪的犯罪構成: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限於被依法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非法關押的人談不上構成脫逃罪;勞教分子、受行政拘留處分的人,不能構成脫逃罪;被司法機關採取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的人逃走的,不能構成脫逃罪。關於被關押的嫌疑人脫逃問題,新刑法比原刑法規定嚴密。

本罪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過失不構成犯罪,其犯罪動機是逃避羈押和刑罰的處罰。犯罪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爲從羈押、監管場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的行爲。

2、應注意區分脫逃既遂、未遂的界限:逃出了羈押、監管場所,擺脫了看管人員控制,是既遂;如果實施脫逃,在羈押改造場所就被發現的,或者雖然逃出了羈押、監管場所的範圍,但在看守人員直接監視下被抓回的,是脫逃未遂。既遂、未遂是量刑的情節之一。

綜上所述,有些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不接受改造,反而是趁機逃脫,或者是被逮捕後在看守所脫逃的,這樣就會觸犯刑法,構成脫逃罪。這種犯罪活動對象是司法機關管理秩序,在認定本罪的時候,應當將未遂和既遂區分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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