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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和非法集資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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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和非法集資有什麼區別?

法律圍繞在我們的身邊無處不在,保護着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財產等,我們都知道,犯法的事情是不可以碰觸的,是要被抓的,尤其是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這兩個行爲,這兩個行爲都是觸犯法律的,是不可取的,今天我們就來具體瞭解一下非法吸收和非法集資有什麼區別?

一、非法吸收和非法集資有什麼區別?

1、侵犯的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他人用於集資獲利所交付的集資款,既可以表現爲資金,又可以表現爲財物;後罪的對象則是公衆的存款,它只能表現爲金錢的形式,並且只能以存款人用於存款而獲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現。

2、犯罪客觀行爲的表現方式不同。本罪是以詐騙的方法高利放貸等生產或服務的經營活動。

3、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爲雙重客體,其既侵犯了國家有關集資的金融管理制度、而且亦會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可後罪侵犯的客體卻是單一的,即爲國家有關集資主要是吸收公衆存款的金融信貸管理制度。

行爲人出於營利之目的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用於了經營,但由於經營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了經營的虧損,即使無法給存款人還本付息,亦不能認定爲出於非法佔有之目的,構成犯罪的,也只能依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定罪處罰。因此無法支付存款人的本息而造成存款人的經濟損失,則作爲一個量刑情節加以考慮。

詐騙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l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上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分別是指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的情節,以及數額特別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這就是說,非法集資詐騙的數額並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據。在具體科刑時,既耍考慮集資詐騙的數額大小,又要考慮行爲人的犯罪情節,如是否一貫進行非法集資詐騙,是否爲組成集資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給被集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4、從籌集資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會公衆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爲了用於生產經營,並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資金也是用於生產經營,則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會公衆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爲了用於個人揮霍,或者用於償還個人債務,或者用於單位或個人拆東牆補西牆,則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5、從單位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來看,如果單位有正常業務,經濟能力較強,在向社會公衆籌集資金時具有償還能力,則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單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經資不抵債,沒有正常穩定的業務,則定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6、從造成的後果來看,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沒有歸還,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則定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歸還,則定集資詐騙罪的餘地就非常小,一般應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7、從案發後的歸還能力看,如果案發後行爲人具有歸還能力,並且積極籌集資金實際歸還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則具有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發後行爲人沒有歸還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沒有實際歸還,則具有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

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爲,但是從本質上來講,兩者的出發點是各不相同的,非法集資是強行佔有別人的資金進行別的交易,而非法吸收是暫時性的佔用別人的金錢,並不是故意佔有資金不還錢。所以還是提醒大家要謹慎投資和理財,不要被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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