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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是結果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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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搶劫罪是結果犯嗎

搶劫罪是結果犯嗎

搶劫罪是行爲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爲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爲,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二、搶劫罪的暴力程度具體是怎麼界定的?

所謂“暴力”,是指犯罪人對財物的所有者、管理人員實施暴力侵襲或者其他強制力,包括捆綁、毆打、傷害直至殺害等使他人處於不能或者不敢反抗狀態當即搶走財物或者交出財物的方法。

所謂“脅迫”,是指以當場使用暴力相威脅,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使其產生恐懼,不敢反抗,被迫當場交出財物或者不敢阻止而由行爲人強行劫走財物。如果不是以暴力相威脅,而是對被害人以將要揭露隱私、毀壞財產等相威脅,則構成敲詐勒索罪,而不是搶劫罪。

所謂“其他方法”,是指對被害人採取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人處於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狀態的方法。例如,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處於暫時喪失知覺而不能反抗的狀態下,將財物當場掠走。在這裏,必須是由於犯罪分子故意造成被害人處於不能反抗的狀態,如果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睡熟或者醉酒不醒,趁機祕密取走數額較大的財物,則不構成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中規定,對行爲人爲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爲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爲人實施搶劫後,爲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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