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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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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法院

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刑事判決書

(2019)甘0902刑初153號

公訴機關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檢察院。

秦X,男,生於1983年3月29日,身份證號×××,漢族,甘肅省臨澤縣人,初中文化,農民,戶籍地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清水鎮沙XX,現住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清水鎮新XX。2018年11月9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取保候審,同年11月30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被逮捕,現羈押於肅州區看守所。

辯護人許睿,甘肅XX律師。

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檢察院以肅檢公訴刑訴(2019)1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秦X犯故意傷害罪,於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X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秦X及辯護人許睿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1、2018年2月4日13時許,在肅州區廣廈家園6號樓3單XX室內,被告人秦X因被害人張X毆打了自己的妻子茹X1,便用拳頭擊打被害人張X的頭面部,致其受傷。經醫院診斷,被害人張X的傷情爲:1、雙眼鈍挫傷;2、頭部外傷右額葉腦挫傷;3、鼻外傷右側上領竇前壁骨折:4、胸部外傷。經酒泉市肅州區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害人張X的人體損傷程度綜合評定爲輕傷一級。

2、2018年11月26日23時許,被告人秦X以被害人茹X2與自已的妻子茹X1發生婚外情爲由,爲達到泄憤目的,持獵槍闖入茹X2租住的清水鎮新XX7排1號房屋內,將被害人茹X2強行帶至清水鎮新XX7排3號自己家中,使用獵槍、棍棒、刀具等對被害人茹X2進行恐嚇毆打。期間,在被告人秦X與其妻茹X1以及被害人茹X2拉扯過程中,獵槍走火擊發子彈一枚。至11月27日13時許,被害人茹X2從被告人秦X家中離開,被告人秦X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長達14個小時。經醫院診斷,被害人茹X2傷情爲:1、頭部及臉部軟組織擦裂傷;2、多部位軟組織損傷(頭部、四肢、雙關節);3、拇指割傷。經酒泉市公安局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害人茹X2的人體損傷程度爲輕微傷。2018年11月29日,酒泉市公安局肅州分局查獲被告人秦X案發當日持有的雙管獵槍一支。經酒泉市公安局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該槍支是以火藥爲動力發射槍彈的制式雙管獵槍,具有槍支性能。

支援公訴的依據有書證,物證,證人證言,鑑定意見,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勘驗、檢查、辨認筆錄。控方認爲被告人秦X的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拘禁罪,現依法公訴本院,請求判處。

被告人秦X及辯護人對指控被告人秦X涉嫌故意傷害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不持異議,但均提出被告人秦X沒有限制被害人茹X2人身自由的行爲,不構成非法拘禁罪的辯解意見和辯護觀點;辯護人還提出:1、被告人秦X在非法持有槍支罪中具有坦白情節,在故意傷害犯罪中具有自首情節;2、二被害人均對引發本案存在過錯;3、二被害人均對被告人表示諒解;4、故意傷害犯罪及非法拘禁犯罪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糾紛引起,建議對被告人秦X從輕處罰的辯護觀點。

經審理查明:

故意傷害

2018年2月4日13時許,在肅州區廣廈家園6號樓3單XX室內,被告人秦X因被害人張X毆打了自己的妻子茹X1,便用拳頭擊打被害人張X的頭面部,致其受傷。被害人張X的傷情經醫院診斷爲,1、雙眼鈍挫傷;2、頭部外傷、右額葉腦挫傷;3、鼻外傷、右側上頜竇前壁骨折:4、胸部外傷。經酒泉市肅州區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害人張X的人體損傷程度綜合評定爲輕傷一級。審理中,被害人張X要求被告人秦X賠償其經濟損失,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協議,被告人秦X賠償被害人張X經濟損失6500元,已履行並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有以下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受案登記表,證明案件來源系被告人秦X及被害人張X報案;

2、被害人張X陳述,證明茹X3把肅州區廣夏家園6棟3單XX的房子賣給他了,並承諾2018年2月4日全部搬完。4月2日那天他和劉X1、劉X2一起去看搬房子的情況,去之後沒人開門,他用腳踏了門之後茹X3才把門開啟,進門後他和劉X1就把茹X3的媽媽和姐姐(秦X媳婦茹X1)往外推,茹X3的媽媽當時就躺在門口了,茹X1罵他是個騙子,他就用腳在茹X1後腰上踏了一腳,還在茹X1臉上扇了一巴掌。秦X看見了就衝過來把他按在沙發上,騎在他的身上用拳頭在他的臉上、頭上亂打,他也在秦X臉上亂抓,秦X還把他的左手大拇指咬了一口,警察到場秦X才停手;

3、證人劉X2、劉X1證言,證明2018年2月4日中午他們和張X去肅州區廣夏家園6棟3單XX看房子。進去後房子裏有三個人,一個60多歲的女的,一個20多歲的女的和茹X3,張X把三個人往門外推,張X推搡60多歲的女人的時候,那個女的摔倒在門口,20多歲的女的就罵張X,張X就用手扇對方,張X把房子裏的人都推搡出去後,進來了一個30歲左右的男的,把張X按在沙發上用拳頭打,警察到了才把他們勸開;

4、證人茹X1、茹X3、曹X證言,證明曹X系茹X1和茹X3的母親,2018年2月4日中午1點多,張X領着兩個人到茹X3家讓茹X3搬房子。張X進來就撕住茹X3罵,曹X上去勸,張X連推帶搡的把曹X往外推,推搡的過程中曹X就摔出去躺在門外了。茹X1過去扶曹X,張X用腳在茹X1後腰上踏了一腳,還在茹X1臉上扇了一巴掌,秦X知道情況後,就把張X按在沙發上用拳頭在張X頭上、臉上還有胸膛上亂打,張X用手在秦X臉上和脖子上亂抓,警察過來他們才停手;

5、診斷證明、門診收費票據、住院收費票據,證明被害人張X的傷情及住院治療花費情況;

6、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意見,證實被害人張X的人體損傷程度被鑑定爲輕傷一級;

7、庭審筆錄、案件款收據,證實經本院主持調解,被告人秦X賠償被害人張X經濟損失6500元,已履行並取得諒解的事實;

8、常住人口基本資訊,證實被告人秦X已達刑事責任年齡;

9、被告人秦X供述,證明2018年2月4日中午1點多,他在肅州區廣夏家園6棟3單XX他小舅子茹X3家樓下買菸,他媳婦打電話說有人在踏門,上樓後看見他岳母躺在門口哭,張X在他媳婦茹X1臉上扇了一巴掌,他上去撕住張X問爲什麼打人,張X說茹X3的這個房子是他的,讓他們都滾出去。他就把張X按倒在沙發上,騎在張X身上,用拳頭在張X頭上、臉上亂打,張X用手抓他的脖子和臉,還把一根手指塞到他的嘴裏準備撕他的臉,被他咬了一口,警察進門他們才分開。

非法持有槍支、非法拘禁

2018年11月26日23時許,被告人秦X以被害人茹X2與自已的妻子茹X1發生婚外情爲由,爲達到泄憤目的,持獵槍闖入茹X2租住的清水鎮新XX7排1號房屋內,將被害人茹X2強行帶至清水鎮新XX7排3號自己家中,使用獵槍、棍棒、刀具等對被害人茹X2進行恐嚇、毆打。期間,在被告人秦X與其妻茹X1以及被害人茹X2拉扯過程中,獵槍走火擊發子彈一枚。至同年11月27日13時許,被害人茹X2從被告人秦X家中離開,被告人秦X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長達14個小時。被害人茹X2傷情經醫院診斷爲,1、頭部及臉部軟組織擦裂傷;2、多部位軟組織損傷(頭部、四肢、雙肩關節);3、拇指割傷。經酒泉市公安局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害人茹X2的人體損傷程度爲輕微傷。2018年11月29日,酒泉市公安局肅州分局查獲被告人秦X案發當日持有的雙管獵槍一支。經酒泉市公安局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該槍支是以火藥爲動力發射槍彈的制式雙管獵槍,具有槍支性能。

認定上述事實,有以下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受案登記表,證明案件來源系被害人茹X2報案;

2、被害人茹X2報案陳述,證明他和茹X1的情人關係被茹X1老公秦X發現了,2018年11月26日晚上11點30分左右,秦X拿着一把槍到他租住的房子裏來找他,當時茹X1也在,他非常害怕就往外跑,跑了200米就被秦X拉到了秦X家的房子裏面。秦X將院門從裏面鎖住並從口袋裏掏出了一發三、四釐米長的圓筒形子彈裝到了槍裏,把槍上膛對着他說要弄死他,他抓着秦X的手求饒,茹X1也從後面把秦X抱住不讓秦X開槍,但秦X不聽摳了一下扳機槍就激發了,當時他躲的快,子彈打到了窗柺子上,他和茹X1害怕的使勁求饒,說了一會,秦X就把搶收起來放到了臥室,又掏出了一把大約10釐米長的摺疊匕首,還把他的手機拿過去看他和茹X1的曖昧聊天記錄。之後秦X的姐姐、姐夫也來了,秦X準備打他,秦X的姐姐過去拉被秦X摔過去了,秦X的姐姐姐夫把秦X的姑娘拉上就走了。他們走後秦X就用一根擀麪杖在他的胳膊和肩膀上打了五、六下,擀麪杖就折掉了,秦X又在茹X1身上踏了幾腳,還用一根一米長的榆木棒在他身上亂打,打完又對茹X1拳打腳踢,這樣持續了一個多小時。凌晨2點鐘,秦X坐在沙發上拿着匕首讓他寫和茹X1交往的事情,只要他停下來秦X就用榆木棒在他身上打,寫了半個小時,秦X又用拳頭在他臉上和頭上打,還讓他和茹X1跪在地上。在這期間,他去抓秦X拿匕首的手,他的左手大拇指被劃了一道口子,凌晨5點鐘趙X和葸XX來了,秦X又從臥室把槍拿出來說要弄死他,被趙X和葸XX擋住了,之後秦X又用木棒在他頭上打了一下。早上8點,秦X說讓他出40萬元解決這個事情,到10點鐘他哥茹X4來了,中午12點他哥和秦X、趙X、葸XX到外面商量事情了,過了一會兒秦X一個人進來找槍的時候看他想跑又把匕首拿出來戳他,趙X、葸XX進來給秦X做工作,下午2點鐘趙X、葸XX帶秦X去城裏了,他和茹X1才從秦X家裏出來;

3、證人茹X1證言,證明2018年11月26日晚上10點多,她丈夫秦X發現了她和茹X2的不正當關係,就拿了一把長管獵槍去找茹X2。秦X把茹X2拉到了他們家讓茹X2把事情說清楚,茹X2不說話,秦X就把茹X2踢了一腳,然後掏出一個三、四公分長的藍色圓筒子彈,把子彈放到槍膛內,她過去把槍管抱住,茹X2也把槍管抱住了,他們三個在拉扯過程中,槍就響了,她看見她家窗框上的木頭劈了,之後秦X就把槍放到臥室牀底下了。秦X的姐姐、姐夫來把他們的女兒接走了,秦X姐姐姐夫走後,秦X問她和茹X2怎麼回事,她和茹X2沒說話,秦X就拿了一個擀麪杖朝茹X2的胳膊、肩膀上打,當時擀麪杖就斷成兩截了。秦X還是追問怎麼回事,她和茹X2沒說話,秦X就出去拿了一個木頭棒子在茹X2身上打了三、四下,過了幾分鐘秦X又用腳踏茹X2。秦X給趙X和茹X2的哥哥茹X4打了電話讓他們過來,還讓茹X2寫事情的經過,寫了40分鐘,茹X2自己跪在地上寫。趙X和茹X4來之前茹X2準備跑被秦X看見了,秦X就把桌上的水果刀拿上去追茹X2,茹X2看見秦X拿着水果刀就把水果刀抓住了,茹X2的手就被劃破了。趙X和葸XX先到了,早晨9點茹X4也來了,他們就商量怎麼辦,茹X4說給秦X3萬元錢,秦X不要,說讓茹X4把他的兩個女兒養大,他去自首,她和趙X、葸XX都勸秦X不要自首,最後趙X和葸XX把秦X帶走了,茹X2和茹X4也就走了。秦X是2018年11月27日凌晨1點50分左右把茹X2拉到他們家的,茹X4把茹X2帶走是中午12點40左右,中間持續了12個小時左右;

4、證人茹X4證言,證明2018年11月27日凌晨3時許,秦X打電話說讓他回酒泉處理茹X2和茹X1發生不正當關係的事情,在去往秦X家的途中,趙X和葸XX給他打電話說茹X2被秦X打傷了。當天上午10時許,他到了清水鎮新XX秦X家,當時茹X2抱着頭坐在秦X家的沙發上,臉和指頭爛了流血了,臉部青腫,走路腿瘸着,他就和秦X說怎麼解決,因爲秦X提出的條件太,高情緒也很激動,雙方商量不通,趙X和葸XX就把秦X拉到城裏去了;

5、證人趙X、葸XX證言,證明2018年11月27日4時許,秦X給趙X打電話,趙X就和葸XX去了清水鎮秦X的家裏,他們進門後,看見茹X2跪在秦X家的客廳裏寫東西,茹X2的兩邊臉都是腫的,額頭上、臉頰上、手上都有血,他們問秦X怎麼回事,秦X說茹X1和茹X2有婚外情。秦X很生氣拿着一根木棒朝茹X2頭上打了一棒,然後秦X進了小臥室從牀底下取出一把獵槍,他們勸秦X不要激動,秦X就把獵槍放到牀上了。早晨9點鐘,茹X2的哥哥茹X4也來了,茹X4和秦X說了三個解決這件事情的方案都沒說成,說着秦X把刀子拿到手裏又要衝到茹X2跟前被他們擋住了,秦X又把茹X1踏了一腳就出去了。進來的時候秦X拿了一把改錐藏在了袖筒裏,說了一會秦X又要打茹X2被他們給擋住了。最後他們把秦X帶上去城裏散心了,他們不知道茹X2是什麼時候被帶到秦X家的,茹X2離開秦X家是中午1點多;

6、辨認筆錄及照片、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照片,證明被告人秦X對實施犯罪的地點、作案工具槍支的藏匿地點,作案工具擀麪杖、木棒的放置地點以及被害人茹X2書寫與茹X1交往經過信紙的放置地點進行了辨認,上述地點與被告人供述一致,偵查機關對信紙以及作案工具槍支、擀麪杖、木棒予以扣押;

7、搜查筆錄及照片、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照片,證明偵查機關對被告人秦X位於肅州區清水鎮新XX7排3號家中進行搜查,在院內一套袖中發現一把長約17釐米的黑色摺疊匕首,在客廳南側沙發下發現一枚長約19釐米的黃色塑料柄十字螺絲刀,並對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8、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證明案發現場狀況;

9、槍支檢驗鑑定意見,證明案發時被告人秦X非法持有的槍支是以火藥爲動力發射槍彈的制式雙管獵槍,該槍支具有槍支性能;

10、門診病歷、診斷證明,證明被害人茹X2的傷情是頭部及臉部軟組織擦裂傷;多部位軟組織損傷(頭部、四肢、雙肩關節);拇指割傷;

11、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意見,證明被害人茹X2的人體損傷程度被鑑定爲輕微傷;

12、收據存根,證明作案工具制式獵槍已被酒泉市公安局肅州分局收繳的事實;

13、諒解書,證明被害人茹X2對被告人秦X表示諒解並且不要求被告人秦X對其進行民事賠償的事實;

14、被告人秦X供述,證明他住在肅州區清水鎮新XX7排3號,茹X2經營一家木材加工廠,離他家大概200米,他和媳婦茹X1都在加工廠工作。2018年11月26日晚上10點鐘左右,茹X1說茹X2在廠子裏一直對她動手動腳,還在2018年11月8日強姦了她,他當時特別生氣,就拿了一把雙管獵槍去找茹X2了。他把茹X2頭髮扯住拉到了他家,在他家他和茹X2撕扯的時候,他手裏的獵槍走火了,他就把槍扔在了院子裏,然後又找了一根擀麪杖在茹X2的身上亂打了一頓,同時把茹X1也打了一頓。打了幾次後擀麪杖斷了,他又找了一跟木棒並且把水果盤裏的一把水果刀也拿到手裏,當時他左手拿着木棒,右手拿着水果刀,繼續打茹X2和茹X1,他用木棒打茹X2,水果刀有沒有劃到茹X2他不知道了,之後他給茹X4、剛哥、某總打電話讓他們過來處理事情,又拿了些稿紙給茹X2讓他寫事情的經過。凌晨5點鐘的時候,茹X2的兩個合夥人剛哥和某總來了,他們看他打茹X2就擋住不讓打。一直到早上9點多鐘,茹X4來了,說用錢解決事情,他提了三個條件茹X4都不同意,就一直耗到11點鐘的時候他要去派出所自首,他們攔着不讓去,他就到酒泉城裏散心了,茹X2什麼時候走的他不知道。29號早晨他回到家把槍拿出來套上了一個白色塑料袋,然後把槍埋到了梧桐苑樹林裏的四角涼亭內。

本院認爲,被告人秦X因瑣事與他人發生爭執,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一人輕傷的後果,其行爲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秦X違反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擅自持有槍支一支,其行爲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秦X爲泄私憤,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毆打、侮辱情節,其行爲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拘禁罪。對被告人秦X所犯故意傷害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和非法拘禁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控方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其沒有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不構成非法拘禁罪的辯解意見和辯護觀點,經查,該辯解意見和辯護觀點與在案證據相悖,不予採信;辯護人提出故意傷害犯罪及非法拘禁犯罪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糾紛引起,被告人秦X在故意傷害罪中具有自首情節,在非法持有槍支罪中具有坦白情節,且取得二被害人諒解,建議對被告人秦X從輕處罰的辯護觀點,經查,與事實相符,予以採信,依法可對被告人秦X從輕處罰;提出二被害人均對引發本案存在過錯的辯護觀點,經查,在故意傷害犯罪中,被害人張X踏門進入他人住宅並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要求他人搬離住宅,最終引發本案,存在一定過錯,可對被告人秦X酌情從輕處罰;在非法拘禁犯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犯罪中,被告人秦X得知其妻與被害人茹X2有不正當關係時,不能冷靜處理,持制式獵槍非法拘禁被害人並對其進行毆打、侮辱,故對該辯護觀點不予採信。被告人秦X雖辯解其不構成非法拘禁罪,但對具體事實如實供述,具有坦白情節,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秦X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11月29日止。)

二、扣押並移送本院的作案工具木棒1個、擀麪杖1個、螺絲刀1個、匕首1個,依法予以沒收。

三、扣押的槍支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美玲

人民陪審員 程 豔

人民陪審員 陳愛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袁 霞

書 記 員 於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