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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淫亂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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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淫亂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近年來,公安機關掃黃打非的力度一直很大,對於觸犯聚衆淫亂罪的當事人,檢察院會提請公訴,交給法院審理。那麼聚衆淫亂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下面我們不妨跟隨小編具體瞭解下吧。

一、 聚衆淫亂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聚衆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年人蔘加聚衆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本罪與組織賣淫罪的界限

兩罪都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而且客觀表現上也具有相似之處。本罪是一種聚衆犯罪,而後罪組織賣淫行爲也具有聚衆性。兩罪的區別主要在於:

第一,犯罪主體不同。組織賣淫罪處罰的是賣淫活動的組織者,而本罪犯罪主體除了首要分子以外,還包括多次參加者。

第二,本罪主觀上以尋求空虛下流的精神刺激爲動機,而後罪行爲人的實施組織賣淫行爲多爲利益所趨。

第三,組織他人賣淫所控制的淫亂活動以賣淫嫖娼爲內容,因此限於男女之間的性行爲。而本罪不具有賣淫嫖娼的成分,淫亂活動並不限於男女之間不正當的性行爲。

綜上所述,在我國,聚衆淫亂活動是對社會道德的挑戰,爲廣大人民羣衆不恥。這種行爲不僅受到道德譴責,組織者和多次參與者還會受到法律制裁。根據刑法聚衆淫亂罪的量刑標準,犯此罪的,會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組織者引誘未成年人蔘與,則還會被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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