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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非法佔用土地罪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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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爲。

法院對非法佔用土地罪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條之一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 犯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而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特別重大損失,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二十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六十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它土地一百畝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其它耕地十畝以上嚴重毀壞的;

(5)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等惡劣情節的。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土地五十畝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等惡劣情節的。

我國的土地是歸國家所有的任何土地進行使用,必須透過相關的土地部門的審覈才能夠進行批准,交給個人或者是企業使用。如果沒有透過國家的土地管理部門而隨意徵用或者佔用土地的話,將會使國家的土地受到一定的損失,將會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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