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僞基站詐騙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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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的武器庫中又添一枚利器:使用僞基站發送違法犯罪資訊,將可能構成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

僞基站詐騙量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關於辦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其中規定,未經批准設定通信基站(以下簡稱“僞基站”),強行向不特定用戶發送資訊,非法使用公衆移動通信頻率的,將被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

“僞基站”即假基站,設備一般由主機和筆記本電腦或手機組成,透過短信羣發器、短信發信機等相關設備能夠搜取以其爲中心、一定半徑範圍內的手機卡資訊,利用2G移動通信的缺陷,透過僞裝成運營商的基站,冒用他人手機號碼強行向用戶手機發送詐騙、廣告推銷等短資訊。

目前,全國範圍內部署開展打擊整治專項行動,嚴打非法生產、銷售和使用“僞基站”設備的違法犯罪活動。

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於使用“僞基站”犯此罪情節嚴重的標準,《解釋》中有特別規定:使用“僞基站”發送詐騙、賭博、招嫖、木馬病毒、釣魚網站連結等違法犯罪資訊,數量在五千條以上,或者銷燬發送數量等記錄的。

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的,也構成“情節嚴重”;違法所得十五萬元以上的,構成“情節特別嚴重”。

當然我國還有着利用黑網、黑站、黑渠道的進行侵犯消費者資訊的行爲存在,這種不良的黑法行爲是極其侵犯了我們的自由通信權,本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隨着查處力度的不斷加大,已經在社會上形成打擊合力和震懾力,但我們仍要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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