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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羈押是否按刑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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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犯羈押是否按刑期計算?

罪犯羈押是否按刑期計算?

罪犯羈押是按刑期計算,羈押根據最後所判決的刑罰不同,折抵刑期不同。

法律依據:《刑法》

第四十一條【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羈押期間需要重新計算的情況有哪些?

1、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罪犯如果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能停止對其犯罪行爲的偵查取證。

3、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後移送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或者審理期限。

4、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法院從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從新計算審理期限。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對他們作精神鑑定的期間,不計入如辦案期限。

除此之外的其它鑑定期間都應當計入辦案期限。如果由於鑑定時間較長導致在辦案期限以內無法辦完案件的,應當爲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改爲取保候審或者。

6、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改變管轄的公訴案件,從改變之日起,收到案件的機關重新計算辦案期限。

7、中止審理的期限不計入審理期限。

8、延期審理的案件不計入審理期限。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因爲在偵查過程當中存在羈押措施,那麼日後被定罪量刑,判刑之後可以折抵刑期。比如說被派出管制的情況之下,羈押一日就會折抵刑期兩事,其他的有期徒刑應當是按照折抵刑期一日來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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