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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如何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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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如何立案的

人身自由權,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體活動的權利,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只有依法律規定被法律授權的單位才能依法剝奪其自由權,除此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權。若非法剝奪,就構成了拘禁罪。在實踐生活中,如何認定非法拘禁罪呢?若涉嫌該罪,就要立案。那麼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請看下文具體介紹。

一、如何認定非法拘禁罪

(一)非法拘禁罪與非罪的界限

1、劃清一般非法拘禁行爲與非法拘禁犯罪

非法拘禁行爲,只有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因此,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動機爲私爲公、拘禁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分析,來確定非法拘禁行爲的性質。

2、劃清違法拘捕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違法拘留、逮捕是違反拘留、逮捕法規的行爲,一般是司法人員在依照法定職權和條件的情況決定、批准、執行拘捕時,違反法律規定約有關程序、手續和時限,並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動機和目的。

(二)非法拘禁罪與刑訊逼供罪的界限

1、主體要件不同。

前者是一般主體,後者只能是國家司法工作人

2、犯罪對象不同。

前者是一般公民,後者只能是被控有違法犯罪行爲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行爲表現和目的不同。

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後者是對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兩罪一起發生,互有關聯的,一般應按牽連犯罪從一重罪處理。非國家工作人員有類似“刑訊逼供”等關押行爲的,不定刑訊逼供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論處。

(三)非法拘禁罪的一罪與數罪

1、非法拘禁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刑訊逼供罪及暴力取證罪的牽連、競合

2、非法拘禁罪與妨害公務罪的想象競合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

3、非法拘禁罪與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想象競合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競合問題,在表現上也大致相同於妨害公務罪的情況,所不同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我國刑法上規定爲“告訴的才處理”,而非法拘禁罪卻無此規定,這樣,當兩個罪名在特定情況下發生競合關係時,應分不同情況予以分析:

(1)如果以非法拘禁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且被害人未向司法機關告發的,不宜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2)如果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應以想象競合犯的原則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3)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人重傷的,應視當事人是否告訴而分別處理:

第一,當事人向司法機關告訴的,應按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構成的法定刑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不能以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法定刑處理。

第二,如果當事人未告訴的,就不應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

二、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爲。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二)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三)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爲的;

(四)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五)爲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希望對您有一定的幫助。應注意的是,司法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後經查明無罪,立即予以釋放的,這種情況屬於錯拘錯捕,不是非法拘禁。但是,如果已經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決定解除強制措施,有關執法人員仍拒不釋放或者拖延釋放的,則應視爲非法拘禁的行爲。如果您還有什麼疑問,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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