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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怎樣認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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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如果在交易過程買賣雙方都心照不宣,犯罪嫌疑人矢口否認,又沒有賣贓者已告知收贓人贓物來源的供述,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推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

該怎樣認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1、如果犯罪對象爲機動車,那麼直接依據《關於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司法解釋關於明知的法律推定。

2、如果犯罪對象爲機動車以外的普通財物,則採用事實推定的方法來判斷犯罪嫌疑人對贓物不法來源“明知”的認識程度:

(1)看贓物交易的時間、地點,如夜間收購、路邊收購,對“明知”認識的程度就大於白天收購、市場收購;

(2)看贓物的品種、質量,如果贓物屬於剛在市場發行的新產品,則不法來源的可能性就大,因爲合法的所有者不會輕易賣掉,除非搶劫或盜竊所得贓物;

(3)看交易的價格,是否顯着低於市場價值,根據經驗,一般賣贓者所得贓款僅僅是贓物鑑定價值的三分之一左右;

(4)看有無正當的交易手續,賣贓者是否急於脫手;

(5)看贓物與賣方身份、體貌的匹配性以及賣主對贓物的瞭解程度,等等。

然後分別列出可證明“明知”的基礎事實和可反駁“明知”的基礎事實進行分析比較,再結合人們一般的經驗法則、邏輯規則判斷哪一方的事實和理由更爲充分可信,最後推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的結論。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爲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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