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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具有的特徵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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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既遂具有的特徵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犯罪既遂具有的特徵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犯罪既遂具有以下特徵:

1.行爲人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

不應將過失犯罪、間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也稱之爲犯罪既遂。我們將犯罪既遂視爲與犯罪未完成形態相對應的概念而使用。過失犯罪、間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態,也就不應使用犯罪既遂這一概念,只可使用犯罪成立的概念。

2.行爲人必須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這是犯罪既遂成立的時間條件。如果行爲人尚未着手實行犯罪,而只是實施了爲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創造條件的行爲,就只是犯罪預備,而不能成立犯罪既遂。

3.行爲人的行爲齊備了某種犯罪的基本構成的全部要件

這是構成犯罪既遂的實質要件。這裏說的構成要件的齊備,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犯罪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齊備。

犯罪既遂就是行爲人所追求的、行爲性質所決定的發展狀態的出現。從主客觀相一致的角度出發,就是行爲人的行爲目的在客觀上已經實現。

二、犯罪既遂的處罰原則

1、關於定罪和法條引用問題。應直接按照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條文規定的法定刑幅度處罰,罪名上不需要標明既遂犯,但在司法文書的敘述部分,應表明行爲人已完成犯罪的情況。對法律條文僅直接引用分則具體犯罪條文即可。

2、注意對同種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區別對待。對危害性和罪責程度不同的既遂犯,在處罰時應予以適當的區別對待。

3、在既遂犯同時具備其他寬嚴處罰的情節尤其是法定的寬嚴處罰情節時,要注意同時引用相關的條款。

犯罪的既遂是指行爲人所實施的行爲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

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時,必須要確定犯罪行爲人已經滿足了某特定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並且實施違法行爲具有主觀故意性,此時纔有可能認定是犯罪既遂案件。對比同類犯罪行爲,既遂形態造成的危害最爲嚴重,故此犯罪行爲人承擔的刑事處罰也相對重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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