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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法規定洗錢罪最高刑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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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刑法規定洗錢罪最高刑期是多久

按照刑法規定洗錢罪最高刑期是多久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爲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爲現金或者金融票據的;

(三)透過轉帳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行爲又稱洗錢,其意是指犯罪分子爲掩蓋其不法行爲,將贓款透過金融活動將“黑錢變白”,從而達到可以公開使用的目的。換言之,即犯罪分子將犯罪所得的贓款,透過另一種犯罪行爲,使其合法化。

行爲人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行爲方式多種多樣,但都妨礙了司法機關對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犯罪所得贓物的追繳,協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且便於犯罪分子利用其犯罪所創造的物質條件繼續進行更加嚴重的犯罪活動,因此,這種犯罪行爲有較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需要予以懲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爲了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而實施了洗錢行爲。具體說,有以下五種表現形式:

1、提供資金帳戶。這是贓款在金融領域內流轉的第一個環節,贓款持有人應首先開立一個銀行帳戶,然後才能將該贓款匯出境外或開出票據以供使用等。

2、協助將財產轉換爲現金或金融票據。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在犯罪過程中,除可以獲得現金、收益外,還往往會得到大量不便於攜帶、難以轉移的財產,諸如股票、債券、貴重金屬、名人字畫乃至汽車、船舶和其他一些不動產。行爲人只要明知該財產是上述三種犯罪所得的,無論採取質押、抵押還是買賣的方式同財產持有人交易,將該財產換爲現金或金融票據,即可構成本罪。

3、透過轉帳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也就是將非法資金混雜於合法的現金中,憑藉銀行支票或其他方法使這筆資金以合法的形式出現,以便用來開辦公司、企業,從而使得非法資金具有流動性並獲得利潤。

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

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這主要是指:將犯罪收入藏匿於汽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中,帶出國境,然後兌換成外幣或購買財產,或以國外親屬的名字存入國外銀行,然後再返回本國;開設酒吧、飯店、旅館、超市,夜總會、舞廳等服務行業及日常大量使用現金的行業,把非法獲取的收入混人合法收入之中;用現金購買不動產等然後變賣出去;用“高昂”的價格購買某種劣質的產品甚至廢料等將錢寄往異地或異國的同夥,以此將錢轉移出去,使贓錢合法化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依本條第2款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爲本罪主體。實施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分子爲自己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則應按照刑法吸收犯理論,重行爲吸收輕行爲,從一重罪而論,按其所實施的犯罪定罪量刑,不實行數罪併罰。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即行爲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掩飾、隱瞞該財物的非法性質和來源。如果行爲人確實不知道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而誤認爲是合法來源的財物,不構成犯罪。

本罪侵害的是我國對於金融秩序的管理以及對非法行爲的打擊的國家公職行爲。本罪的客觀表現爲明知是涉及毒品、賭博、黑社會性質犯罪的錢款,透過僞造的結算手段等方式變成可公開使用的合法錢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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