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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能力的劃分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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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能力的劃分標準是怎樣的
責任能力是指行爲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
對於一般公民來說,只要達到一定的年齡,生理和智力發育正常,就具有了相應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從而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我國刑法中對於刑事責任能力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劃分:
第一種,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凡年滿16週歲、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第二種,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行爲人不滿14週歲的和行爲時因精神疾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人。
第三種,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人。行爲人僅限於對刑法明確規定的某些嚴重犯罪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對未明確規定的其他危害行爲無刑事責任能力。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四種,減輕刑事責任能力,又稱爲限定刑事責任能力、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我國刑法規定的減輕刑事責任能力有四種情況: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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