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製作淫穢物品牟利罪最新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以牟利爲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一)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檔案二十個以上的;
(二)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頻檔案一百個以上的;
(三)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短資訊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資訊,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一萬次以上的;
(五)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註冊會員達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穢電子資訊收取廣告費、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七)數量或者數額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嚴重後果的。
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第一款規定行爲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二、製作淫穢物品牟利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爲。
1、製作淫穢物品的行爲
製作,即製造。製作淫穢物品,是指透過某種方式利用某種有形形式帶有創作性的導致淫穢物品產生乃至可見之於世的行爲。
2、複製淫穢物品的行爲
所謂複製,指以印刷、複印、臨摹、拓印、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某一物品製作多份的行爲。複製淫穢物品,指對已有的淫穢物品進行仿造或重複製作,使之再現。
3、出版淫穢物品的行爲
出版,指將作品編輯加工後,經過複製向公衆發行。出版淫穢物品的行爲,是指出版單位以合法名義編輯、印刷、發行淫穢書刊、圖片和音像製品。
4、販賣淫穢物品的行爲
販賣淫穢物品的行爲,指向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有償轉讓淫穢物品的行爲。主要包括出售和交換兩種方式。
5、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爲
傳播,即廣泛散佈。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爲,是指以公開的或半公開的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廣泛散佈淫穢物品的行爲。
任何公民都是不能因爲想要獲得利益,就去實施製作淫穢物品的行爲的,這是由於首先此類製作的行爲是違法的,若製作的數量超過一定的標準,製作行爲還有可能會構成製作淫穢物品牟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