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貪污罪是一種特殊主體的犯罪,那麼究竟貪污罪的主體包括哪些呢?關於這個問題,其實瞭解了之後是很簡單的。接下來,小編就來爲大家介紹一下貪污罪主體的有關知識。
一、貪污罪的主體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新的刑法規定,貪污罪主體的規定有五類: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4)其他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5)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二、貪污罪處罰規定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