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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爲屬於聚衆鬥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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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爲屬於聚衆鬥毆?

聚衆鬥毆與聚衆鬥毆罪是不同的,前者最多屬於違法行爲,但尚不構成犯罪。不過,聚衆鬥毆罪中也是需要行爲人具體實施了聚衆鬥毆行爲,那麼哪些行爲屬於聚衆鬥毆呢?本文將對這個問題做詳細解答。

一、哪些行爲屬於聚衆鬥毆

聚衆鬥毆罪,是指爲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衆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爲。聚衆鬥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糾集衆人結夥毆鬥的行爲。

聚衆鬥毆主要是指出於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夥結幫地毆鬥。聚衆,一般是指人數衆多,至少不得少於3人;鬥毆,主要是指的採用暴力相互搏鬥,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別。

聚衆鬥毆多表現爲流氓團伙之間互相毆鬥,少則幾人、十幾人,多則幾十人,上百人,他們往往是約定時間、地點,拿刀動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傷亡和社會秩序的混亂,是一種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惡劣犯罪行爲。

鬥毆起因或爲爭奪勢力範圍,或爲哥們出氣進行報復,或爲爭奪女人發生矛盾等等,總之是要顯示自己一夥人的威風、煞氣,壓倒對方,而置公共秩序於不顧。

二、聚衆鬥毆罪有哪些行爲表現

(一)多次聚衆鬥毆

多次聚衆鬥毆是指實施聚衆鬥毆三次以上。如果行爲人在一次鬥毆中短暫中斷後,針對同一對象又繼續鬥毆的,應認定爲一次。

(二)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

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是指雙方參加鬥毆的人數達十人以上,並且鬥毆場所涉及多處,或者鬥毆持續時間較長,或者鬥毆手段兇殘,或者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情形。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

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是指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導致社會正常生活、工作、學習、教育、科研等秩序遭到破壞,公共秩序嚴重混 亂等情形。

(四)持械聚衆鬥毆

聚衆鬥毆罪通常表現爲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其他不正當動機而成幫結夥地鬥毆,往往造成嚴重後果。持械聚衆鬥毆有事聚衆鬥毆行爲表現中情節最嚴重的情況,更會嚴厲對待。因此,刑法對該罪的處罰也比同是從流氓罪中分解出來的尋釁滋事罪等都要嚴厲一些。

相信大家在看完了上文後已經知道哪些行爲屬於聚衆鬥毆了吧,對於這些行爲,如果同時滿足了法律中對聚衆鬥毆罪的立案標準,那麼就會構成聚衆鬥毆罪,此時就屬於刑事犯罪了,那麼就要依法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鄭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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