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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走私製毒物品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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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走私製毒物品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非法走私製毒物品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非法走私製毒物品罪立案標準是: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製毒物品進出國(邊)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

(二)麻黃鹼、僞麻黃鹼及其鹽類和單方製劑五千克以上,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

(三)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黃素(去甲麻黃鹼)、甲基麻黃素(甲基麻黃鹼)、羥亞胺及其鹽類十千克以上;

(四)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鹼、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

(五)N-乙酰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六)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

(七)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四百千克以上;

(八)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相當數量的。

二、《刑法》

第三百五十條 【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罪】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配劑,或者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情節較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爲其生產、買賣、運輸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對於非法走私製毒物品的行爲,顯然是爲犯罪分子製造毒品創造了一定的條件,相關情況是屬於嚴重的危害國家有關管理規定,以及造成了毒品管理上的危險,相關事項的認定還需要基於上述不同的立案情節來進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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