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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以情節嚴重爲其構成必要條件,只有嚴重干擾法庭秩序的行爲才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才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因此,對那些擾亂法庭秩序情節不嚴重的,經勸阻、制止,停止實施擾亂行爲的,不應認定爲擾亂法庭秩序罪。【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309條規定:擾亂法庭秩序罪是指聚衆鬨鬧、衝擊法庭,或者毆打、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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