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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賠償金額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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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佔罪賠償金額規定是什麼?

侵佔罪賠償金額規定是什麼?

侵佔罪賠償金額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

侵佔罪的起點數額是指構成侵佔罪所需行爲對象的最低價值,它是侵佔行爲的社會危害程度由違法犯罪過渡的分界點。

侵佔罪的立案標準

1、要有透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爲。

2、必須是將他人的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爲。

“合法持有他人財物”是侵佔罪成立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財物”既說明了持有的對象物範疇也說明了持有行爲的法律性質。

構成特徵

1、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本罪的犯罪對象爲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觀方面表現爲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爲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爲。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二、侵佔罪數額較大標準的相關法律是什麼?

1、《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刑法》條文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條第二款還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爲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侵佔罪是指透過正當的手段佔有他人的財產,當然了,僅僅是佔有他人財產,並不是擁有他人財產的所有權。此時,將其佔爲己有,拒不歸還的,將會按照《刑法》當中的侵佔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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