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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節假日順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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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查起訴節假日順延嗎?

審查起訴節假日順延嗎?

1、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節假日計算在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時間之內。也就是說、檢察院的一個月的審查時間包括七天的節假日,最後一天是節假日的,可以延續到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爲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4、刑事案件,檢察院審查起訴結束的日期,應當根據案件確定,一般是一個月,最長是一個半月。

5、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6、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檢察院認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綜上所述,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查明犯罪事實是否正確,應當屬於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事實清楚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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