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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偵查期間會見被監視居住人有什麼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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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偵查期間會見被監視居住人有什麼注意事項?

一、關於在偵查期間會見被監視居住人有什麼注意事項

關於在偵查期間會見被監視居住人的注意事項有: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即被監視居住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不得會見除與自己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員和所聘請的律師、辯護人以外的其他人。

二、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一)律師會見被監視居住人的難度相對增大

據筆者瞭解,新法實施後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能做到24小時內送看守所羈押,

大部分情況下看守所也能保障律師提出會見申請後48小時內安排會見。但對於被採取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情況並沒有得到相應改善。從筆者調研情況看,被監視居住人會見保障情況總體水平不高,特別是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人,偵查階段律師一般難以會見當事人。

拒絕會見的理由主要是: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或者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會見可能有礙偵查。實踐中,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人不被允許會見有泛化趨勢,涉嫌上述三類犯罪被作爲拒絕律師會見的主要理由,甚至不屬於此三類案件的,或者雖涉嫌賄賂犯罪但並未達到特別重大程度的,辦案機關也往往以上述理由拒絕會見被監視居住人。

(二)“三類案件”的批准會見權存在濫用現象

新《刑事訴訟法》第39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及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等“三類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新法在規定律師憑三證就可以會見的同時,之所以爲“三類案件”在會見問題上開了個“口子”,主要是考慮到此三類犯罪涉及到國家安全和反腐鬥爭,犯罪活動的社會危害性大,偵破工作往往十分困難。根據調研瞭解,對於“三類案件”的會見,大部分辦案機關的做法是妥當的,在保障偵查工作的同時也兼顧了對犯罪嫌疑人會見權的保障。

但也有的地方在律師會見問題上做文章,形成了一種只要是賄賂案件就均以案件“特別重大”爲由限制律師會見的現象。甚至有的地方還違法擴大了經許可會見案件範圍,對涉嫌抽逃出資罪的,也要求看守所禁止律師會見。更有甚者,在“三類案件”犯偵查期間一律禁止會見,將需要批准的會見變爲了偵查階段“禁止會見”。

(三)個別辦案機關違法變更羈押場所規避律師會見

在調研中,筆者還發現了一種違法變更羈押場所以規避律師會見的新做法,且這一做法多發生在職務犯罪案件中。如有的地方爲了保障“偵查效果”,將職務犯罪嫌疑人不放在普通的看守所羈押,而是放在軍隊看守所羈押。更有甚者,不僅在偵查期間,而且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始終將犯罪嫌疑人羈押在軍隊看守所,使“臨時羈押”軍隊看守所變成了“長期羈押”軍隊看守所。這種做法不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公正,而且由於往往伴隨變更羈押地點不及時通知的違法行爲,侵犯了近親屬的知情權,給律師會見造成了諸多不便。

(四)看守所保障水平低成爲制約律師會見的短板

調研中,筆者還發現,當前看守所的硬件保障水平不高也成爲制約律師會見的重要因素。長期以來,由於律師會見不暢,看守所爲律師會見所提供的物質保障是低水平的。新《刑事訴訟法》實施後,律師會見數量激增,與原來低水平的物質保障產生比較嚴重的衝突。儘管各地看守所紛紛擴、改建會見室,努力提高律師會見保障水平,但仍存在部分看守所硬件設施建設難以滿足律師會見的情況。

如有的看守所律師會見室配置嚴重不足,律師會見室與訊問室配置比例嚴重失衡。有的看守所律師會見室隔音效果差,無法保障律師與在押人員交流的保密性。還有的看守所律師會見室設施簡陋,與訊問室設施保障水平存在較大差距等等。

關於在偵查期間會見被監視居住人是有着明確的規定,不滿足條件或者是沒有經過相關部門批准的是不能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目前我國的法律中並沒有對於會見被監視居住人進行相關的制度進行約束,存在很多問題,因此還需要進行進一步的完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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