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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的人可以擔任刑事訴訟代理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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