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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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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和解程序是怎樣的

)、進行刑事和解的階段(時間)

我國的刑事和解在審查起訴階段進行較爲適宜,在偵查階段和審判階段均不宜進行刑事和解。理由是:

第一,偵查階段的主要任務是調取、收集證據。在偵查階段進行刑事和解,一方面,不利於偵查機關收集證據。一些偵查人員爲避免艱苦複雜的取證工作,容易在事實尚未查清、證據尚不充足的情況下勉強讓雙方進行和解,這樣容易導致“和稀泥”和“以錢買刑”情況的發生;另一方面,由於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聘請的律師參與訴訟的權利有限,也不利於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權益的保護。

)、審判階段進行刑事和解無實際意義。一是刑事和解的一個重要價值是效率,和解可以提高辦案效率

)、刑事和解協議的內容與結案方式。

1、刑事和解協議的內容可以包括:

(1)向被害人道歉;

(2)立悔過書;

(3)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的財產或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4)保護被害人安全的義務;

(5)預防再犯所應承擔的義務等。

2、刑事和解的結案方式可以包括:

(1)建議撤案。這一方式適用於“可不作爲犯罪處理”的案件。如一些案件在刑事和解後,犯罪嫌疑人(加害人)的行爲依據法律可不作爲犯罪處理,即可建議偵查機關撤案。

(2)作出不起訴決定。包括絕對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在檢察機關案件承辦人主持下進行和解,雙方達成協議後,可進一步對加害人予以訓誡,再經法定程序由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

(3)提起公訴並提出從輕、減輕處罰的量刑建議。

)、刑事和解的基本程序

人民調解員將參加刑事和解的各方召集在一起,向他們宣佈刑事和解程序正式開始。人民調解員首先說明本次刑事和解要進行的程序以及和解要達到的目的,一般主要是各方表達犯罪侵害的情況,討論如何對被害人進行補償事項。其次,調解員要查明和確信所有參加刑事和解的人都是完全出於自願的。

和解程序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首先進行的環節是加害人承認犯罪。首先讓犯罪人供述犯罪事件的經過,並向被害人及其親屬認罪,承認錯誤,表示悔改。

(2)由被害人描述犯罪行爲給其身體、生活、工作、學習等方面產生的影響。

(3)與犯罪行爲結果有關的人敘述他們的感受。透過這些描述和敘述,使加害人會了解到自己的犯罪行爲給被害人及與被害人關係密切的人以及給加害人自己的家庭和朋友造成的後果。被害人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感情,有權利詢問與犯罪事件有關的問題。

(4)在對犯罪行爲及其造成的後果進行了充分的討論之後,調解員可以詢問被害人希望從這次和解中獲得的補償或賠償項目,從而幫助確定加害人應當履行的義務。

(5)所有的與會者都可以對加害人如何補償、如何解決犯罪事件發表意見。

(6)最後的環節,在聽取了所有的與會者意見後,調解員主持和解參加人達成和解協議,督促與會者簽署和解協議。 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門派出的監督員應當對整個和解過程的進行及各方所達成的和解協議進行監督,發現有違法的情形應當及時予以指出,並建議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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