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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消失後需要通知家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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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消失後需要通知家屬嗎?

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消失後需要通知家屬嗎

刑拘後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消失後需要通知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二、刑事拘留後無法通知家屬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可以不通知。即按照法律可以不通知的情形,在以下情形中,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譭棄或者僞造證據的;

(二)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

2、已經通知,只是其他原因導致你家人沒有收到。

三、有礙偵查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2、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

3、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處執行監視居住有人身危險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人員與犯罪有牽連的。

四、刑事拘留的條件是什麼?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案件中,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認定標準是不一樣的,像是家屬可能存在毀滅證據或干擾證人作證的,可能跟證人串供的,這都屬於有礙偵查的情形,如果通知家屬可能有礙偵查,公安機關是可以不通知被刑拘人的家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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