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
刑法中規定的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自願不告訴的,刑法不予處理,但因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由人民檢察院和被告人近親屬告訴的案件,按刑法規定處罰。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自訴案件立案條件是什麼?
依據自訴案件的特徵和有關法律規定,自訴案件的提起條件是:
1、自訴人符合自訴的主體條件。《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被害人對於自訴案件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爲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2、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自訴人起訴時應明確提出控訴的對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確的被告人或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訴案件不能成立。自訴人起訴時還應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包括指明控訴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害人何種刑事責任。如果提起自訴附帶民事訴訟,還應提出具體的賠償請求。
3、案件屬於法定的自訴案件的範圍。
4、被害人有能夠證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證據。
5、受訴人民法院在地域上有管轄權。
三、自訴案件的處理方式有哪幾種?
《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根據該條規定,自訴案件有4種處理方式:
1、調解。
2、當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
3、撤回自訴。
4、判決。
我國法律上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活動具體包括侮辱、誹謗案,虐待案,侵佔案等。比如在有些誹謗案件當中,是受害者自己不懂得合法的維權方式,又或者受害者接受了犯罪嫌疑人的道歉,進而決定不追究其法律責任的話,司法部門肯定不會非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