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普法知識館!
>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爲。挪用資金罪中的其他單位是指不屬於公司、企業的單位,如一些民辦的幼兒園、學校等《刑法》條文: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圖文推薦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