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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爲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一)被訴行政行爲是依法當場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三)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案件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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