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普法知識館!
>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圖文推薦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