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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要二年內作出,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爲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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