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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申請行政複議辦法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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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市申請行政複議辦法內容是什麼?

北京市申請行政複議辦法內容是什麼?

北京市申請行政複議辦法內容是可以透過書面的行政複議申請書的方式來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法》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申請行政複議的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爲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爲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爲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綜上所述,司法實踐中不是所有的行政行爲,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都是60天,比如不服交警部門開具的行政處罰通知單,一般情況下都是15天之內申請行政複議,若未申請行政複議,就應該執行行政處罰決定。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目前如果要提出行政複議的申請的話,必然是需要根據法律規定內容來進行的,通常情況之下完全是可以提交書面的申請書,然後啓動這樣的一種行政複議的程序,當然,如果說是書寫確實書寫有困難的,可以提出口頭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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