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行政處罰行政複議申請書什麼時候提交?
1、被行政處罰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對行政複議申請人採取的執行措施有兩種:
(1)維持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複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變更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複議決定,由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申請行政複議的情形有哪些
並不是所在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都可以透過行政複議來維權,一般來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爲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爲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爲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公民、單位等都有可能會實施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爲,此類違法行爲實施之後,就有受到行政處罰的可能。根據現行法的規定,不管當事人受到的是何種行政處罰,若是對處罰不服,都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的請求。根據規定,此類請求需要在既定的期限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