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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處罰人找關係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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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處罰人找關係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被處罰人找關係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不可以找關係申請行政複議。對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進行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應當是認爲具體行政行爲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應當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應當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4)應當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受理範圍。

(5)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根據《行政複議法》第11條的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向複議機關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書。

二、行政複議的受理程序有什麼?

申請人提出複議申請後,行政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四項:

1.申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2.申請是否屬於重複申請。

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4.申請手續是否完備。

行政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進行審查後,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對複議申請分別作以下處理:

①複議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應予受理。

②複議申請符合其他法定條件,但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受理的,應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

③複議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理由和相應的處理方式,而不能簡單地一退了之。

三、行政複議決定的種類有哪些?

1、維持決定

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爲,行政複議機關認爲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應當依法作出維持該具體行政行爲的決定。

2、履行決定

複議機關經過審查,認定被申請人沒有履行法定職責的,作出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

3、撤銷、變更或者確認決定

行政複議機關經過對具體行政行爲的審查,認爲具體行政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該具體行政行爲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爲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爲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爲明顯不當的。

根據規定,被申請人不按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爲該具體行政行爲沒有證據、依據,行政複議機關可以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爲。

行政複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爲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爲。

被處罰後可以直接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之後,行政複議機關需要對複議申請進行審查,要判斷申請的主體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申請的手續是否齊全,案件是否已經由人民法院處理,審查之後對於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進行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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