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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修改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效力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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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修改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效力怎麼樣?

經修改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效力怎麼樣?

修改後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一經宣佈,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嚴格執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變更、撤銷或隨意停止執行。

行政處罰決定書可以更正。行政處罰決定書一經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嚴格執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變更、撤銷或隨意停止執行。在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行政相對人之前發現製作有錯誤時,應當及時重新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得將塗改、改寫過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直接送達給行政相對人。塗改、改寫過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是無效的文書,行政相對人可以拒不執行。如果在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行政相對人之後,又發現確有錯誤時,該怎麼處理。這就涉及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糾錯機制問題。我國法律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糾正。

二、行政處罰基本特徵是什麼?

1、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爲人的懲戒爲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爲目的。這一點將它與行政強制執行區別開來。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2、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這一點使它與刑罰區別開來。刑罰的適用主體是人民法院。

行政處罰與刑罰的區別:制裁的性質不同;適用的違法行爲不同;懲罰程度及適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機關不同;處罰形式不同。

3、行政處罰的適用對象是作爲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屬於外部行政行爲。這一點將它與行政處分區別開來。行政處分只能適用於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由行政機關任命或管理的人員。

4、行政處罰的前提是行政相對方實施了違反法律規範的行爲,而非違反了《刑法》等其它法律規範的行爲。

三、行政處罰案件中止條件有什麼?

行政處罰案件中止條件如下:

(一)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爲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爲時有違法行爲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爲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的決定書是可以修改的,行政處罰的類型是多種多樣的,在面對不同的情況的時候適用的行政處罰就是不同的,在去進行行政方面的處罰時,有的情況下,行爲輕微的話,也是可能不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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