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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不作爲的複議期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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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行政不作爲的複議期限是什麼?

對行政不作爲的複議期限是什麼?

根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複議法第六十條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未履行的,行政複議申請期限依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沒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滿60日起計算。

二、 行政不作爲的侵權構成

第一,行政不作爲違法。一般行政侵權行爲既包括違法也包括不適當,而行政不作爲不存在不適當的問題,只存在違法的問題。這是由行政不作爲這種行爲的特殊形式所決定的。由於行政不作爲是消極不作出某一行爲,是法律上所擬製的一種行爲形態,不具有具體的可感性和具像性。所以,對於行政不作爲只有法律上的價值判斷,不存在客觀形態的事實判斷。因此,只有行政不作爲的違法侵權,而不存在行政不作爲的不當侵權。

第二,行政不作爲已經造成了對行政相對方的權益損害。這一損害只要是行政不作爲引起的,即可要求行政賠償,而不論這一損害是否可能獲得其他方面救濟。同行政作爲一樣,行政不作爲的行政賠償也不應採用損益相抵的原則。行政相對方權益的損害程度決定着行政賠償的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在確定賠償的數額時,應當考慮該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爲在損害發生的過程中和結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第三,行政不作爲與行政相對方的權益損害的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行政不作爲是由於行政主體不履行對相對人所負的作爲義務而構成行政侵權的,因此它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實質上是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只要行政主體違背了對權利人所承擔的特定義務並因此導致其損害,就可以認爲存在行政侵權的因果關係。

行政不作爲在司法實踐中,表現爲對當事人合法權利進行了侵犯,一般情況下包括當事人的合法辦理權,行政機關應當予收及時的處理,如果沒有及時處理的,則需要按照行政機關的相關情況來進行申訴處理,也可以直接向當地的法院進行訴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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