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訟的原告是指什麼人
原告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
1、公民。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具體行政行爲侵犯的公民,有權依照行政訴訟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然,這裏所稱的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公民。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3、其他組織。例如以其家庭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的工商個體戶、農民承包經營戶、起字號的合夥組織,或者尚處於籌建階段的企業、單位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行政行爲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二、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有哪些條件
1、原告資格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行政行爲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2、認定條件
(1)主體條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爲;
(3)主張的權益是合法權益;
(4)主張的權益受到損害;
(5)主張的權益受到損害和行政行爲有因果關係。
在特殊情況下,不是行政行爲的相對方也具有原告的資格。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具有起訴資格的公民死亡;二是具有起訴資格的法人和組織終止,爲新的法人和組織所代替。《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3款規定: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