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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決基本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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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判決基本原則有哪些?

行政判決基本原則有哪些?

1、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3條第1款的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2、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

《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

3、對具體行政行爲合法性審查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爲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4、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5、使用民族語文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6、辯論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

7、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8、人民檢察院實行法律監督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二、哪些案件行政訴訟不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 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下列行爲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一)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爲;

(二)調解行爲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爲;

(三)行政指導行爲;

(四)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爲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爲;

(五)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爲;

(六)行政機關爲作出行政行爲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諮詢等過程性行爲;

(七)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協助執行通知書作出的執行行爲,但行政機關擴大執行範圍或者採取違法方式實施的除外;

(八)上級行政機關基於內部層級監督關係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聽取報告、執法檢查、督促履責等行爲;

(九)行政機關針對信件訪問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複查、複覈意見等行爲;

(十)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爲。

法院一般是有權受理行政違法案件的,與審理民事、刑事糾紛案件一樣,都需要遵守程序上的規定,且不能違反相關的原則。這主要是爲了增強司法職員的職業道德,也能有效的防止冤案、假案等需要支付國家賠償的案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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