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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隔離人員不配合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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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已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

疫情隔離人員不配合怎麼辦

對於不配合隔離觀察、治療的 ,嚴重者還將可能觸犯刑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的解釋》)第八條規定,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爲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的解釋》第一條規定,

我國法律規定,針對病毒攜帶者不主動上報,隱瞞逃跑的行爲,如當事人系故意散播病毒,則涉嫌投放危險物質,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如當事人只是從疫區返鄉,並不知道自己是病毒感染者或構成疑似的,但不聽勸阻、不遵守相關隔離規定,導致他人感染,可以考慮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定罪處罰。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危害公共安全罪”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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