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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爲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爲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三)在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爲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四)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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