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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賠償範圍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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