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普法知識館!
>
可以醫療事故能和解解決。共同協商解決醫療糾紛是司法治原則的具體體現。民事的主體可以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由解決自己的民事權利,所以患者及醫療機構雙方可以在國家法律的允許範圍內對醫療事故的賠償等責任的爭議一起用協商的方式進行合理的解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圖文推薦
相關文章